银团贷款将迎新监管规则

2024-03-26 23:47

□李凤文

可以满足借款方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的九游会入口银团贷款,即将迎来新的监管规则。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得以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之目前银团贷款业务中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以及成员银行职责不清、信息不畅通、收费不透明、贷款虚假转让和虚假出表等乱象的存在,影响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在考虑国内实际状况和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形成了《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对银团服务费用收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由此可见,修订《指引》是金融监管总局完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统筹兼顾的原则,能够有效推动商业银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的同时,强化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与《指引》对比来看,《办法》凸显了几大亮点。

亮点之一:由指导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将《指引》升格为《办法》,增强了制度执行的刚性,强化了银行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的必须遵循和执行。《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不仅明确要求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还对监管机构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方式,以及对违反《办法》规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既对银行有了强制的约束力,又便于基层监管机构在工作中对照实施。

亮点之二: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办法》不仅增加了分组银团贷款模式,而且还在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团贷款业务要求进行了优化。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更重要的是,《办法》对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做出严格规定,即银团贷款转让应当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等原则,确保实现资产的真实转让、风险的真实转移。严禁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同时明确,银团贷款转让完成后,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转移确认,并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按照规定对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的计算作出相应调整。此举有助于堵塞贷款虚假转让、虚假出表监管制度上的漏洞,切实防控贷款虚假转让存在的风险。

亮点之三:明确了银团贷款支持的重点。《办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由此可见,《办法》重在引导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重点新兴领域倾斜,有助于改善居民就业和收入,促进内需修复,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

亮点之四:规范了银团贷款收费。在银团贷款收费方面,《办法》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纳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并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同时,实行收费负面清单管理,对有“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银团服务费用,从而能够有效杜绝假借银团贷款名义违规向借款人乱收费。

(作者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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